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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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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Beijing military civilian integr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ssociation,缩写MCICI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国有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上市公司、民营科技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军民融合领域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市军民融合工作部署,以“汇聚资源,服务军民,促进融合,创新发展”为宗旨,坚持开放共享、协同创新, 积极传承组织优势,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努力成为京津冀地区军民融合领域重要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为北京市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27号1层1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领域内的协调服务、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平台搭建、出版内刊、国际交流、团体标准、咨询培训、展览展示、承办委托。

(一)开展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领域内的协调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讨论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技术交流: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关领域的前沿理论、模式、技术方向等问题进行论证研究与交流;

(三)成果转化:通过承接委托、立项申请、成立(或联合成立)研究院(实验室)、技术自主(或联合)研发等方式开展军民融合新兴技术领域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的转化落地与推广工作;

(四)平台搭建:整合相关领域技术、数据、团队、企业、研发服务等创新资源,形成军地协同的创新平台;

(五)出版内刊:围绕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出版相关内部刊物;

(六)国际交流: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信息交流、咨询培训、组展会议的国际间往来合作;

(七)团体标准:开展相关行业、技术团体标准的制定;

(八)咨询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需求咨询与培训;

(九)展览展示:组织开展优秀企业、技术、解决方案的对外展示,协调会员参与国内外优秀展会;

(十)承办委托:承接政府或相关单位的技术研发、信息采集、课题研究和其他委托项目。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军民融合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04月0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